财团法人行天宫文教发展促进基金会
行天宫助学金 实施办法
订 定 于 民国85年9月20日
第一次修订于民国97年2月11日
第二次修订于民国97年11月17日
第三次修订于民国100年2月10日
第四次修订于民国106年5月18日
第五次修订于民国107年2月14日
第六次修订于民国107年8月02日
壹、宗旨:
财团法人行天宫文教发展促进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鼓励国小、国中、高中(职)及大专在学学生,不因家庭清寒或变故而失学,能在本会关怀扶助下完成教育,成为国家、社会有用之才,特订定本办法。
贰、名称:
本助学金名称定为「财团法人行天宫文教发展促进基金会行天宫助学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参、助学对象及助学金额:
一、一般助学及长期助学对象:
国内经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国小、国中、高中(职)及大专学校在学学生(长期助学不包含大专学校在学学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学困难者。惟年满25岁(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学生、延修学生、军警校学生、推广教育学生、空中大学学生或在职进修学生皆不列入本办法之助学对象。
(一)因父、母亲或主要经济负担者死亡、罹患重大伤病、失踪、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灾难者。
(二)单亲、隔代教养、特殊境遇或扶养人口众多等长期贫困家庭。
(三)由本会于一般助学及行天宫学生急难济助审核通过之学生中,择定若干名长期助学学生。
二、
一般助学金额:
(一)国小组:经评选后,每名发放助学金新台币参仟元整。
(二)国中组:经评选后,每名发放助学金新台币伍仟元整。
(三)高中(职)组:
1.含五专一至三年级学生。
2.经评选后,每名发放助学金新台币捌仟元整。
(四)大专组:
1.含五专四至五年级及二专、二技、四技、大学部学生。
2.经评选后,每名发放助学金新台币壹万元整。
长期助学金额:
[长期助学之学生,首次申请后由本会不定期关怀其情形,最长助学至高中(职)毕业]
(一)国小组:每名每季发放新台币贰仟元整,持续助学。
(二)国中组:每名每季发放新台币参仟元整,持续助学。
(三)高中(职)组:每名每季发放新台币伍仟元整,持续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