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的:為進一步鼓勵各大專校院清寒學生力爭上游、努力爭取學業成績優異表現,教育部於114學年度推動大專校院「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 (下稱獎學金「試辦計畫」,新增獎勵清寒學生學業表現優異之獎學金補助,透過每月發給獎學金的方式,讓更多有優異表現的清寒學生獲得政府實質上的協助,期獎勵學業表現優良的清寒學生,以正向、積極、自信的態度,在高等教育人才培育的階段進一步翻轉人生。
三、獎助資格
本辦法補助對象僅限本校中華民國國籍日間部及進修部學士班學生,且符合下列兩類資格者:
申請身分資格(A、B類):
A類:符合學雜費減免資格
1.低收入戶學生。
2.中低收入戶學生。
3.身心障礙學生。
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5.原住民族學生。
6.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B類:符合弱勢助學資格
1.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補助資格者
2.家庭突遭變故經審核通過者。
3.其他經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者 (須檢附導師或相關師長推薦表及全戶年收入證明,且家庭年收入原則以不超過新臺幣九十萬元為限)。
4.懷孕學生或扶養未滿三歲子女之學生(以115年1月31日前未滿3歲為基準)。
資格條件:學生需同時具備下列「經濟不利」及「成績優異」兩項條件。
(一)經濟不利
A類: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114學年度第1學期):含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原住民學生。
B類: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補助資格者(114學年度):家庭年收入90萬元以下、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及其他經由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
(二)成績優異
113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均在前30%以內、操行成績須達85分以上,且未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者。
四、獎勵額度及名額
- 符合前述A類且成績優異者,獲獎學生每月發給8,000元,發給9個月,合計發給獎學金7萬2,000元。
- 符合前述B類且成績優異者,獲獎學生每月發給1萬元,發給9個月,合計發給獎學金9萬元。
- 以上兩類,本校獲核定合計共13名。
- 本獎學金性質為政府獎學金,基於政府補助資源不重複原則,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發給性質相同獎學金的學生,不得重複領取。(例:各縣市政府清寒優秀獎學金、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獎學金…等相關獎學金)
- 已享有政府公費待遇之各類公費計畫學生,不得再領取本獎學金。
- 如學生已領取政府發給助學金性質補助,或領取附有服務義務獎學金性質補助,仍為符合本獎學金發給對象。
- 領取獎學金學生如有休退學、轉學情形,或有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者,自發生事實起次月,由學校停止發給後續月份之獎學金。
七、審查方式:本校將以第三點各款所列條件,由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弱勢、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原住民學生、114年度家庭遭遇緊急變故(如父母身故或114當年度領有重大傷病)等學生名冊為基礎,加上透過GOOGLE表單查知、符合資格但不在校內既有名單者,統合後作為本次試辦獎學金之申請人,再依教育部試辦計畫規定,排列優先順序,進行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