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 就業服務法 」 第 43條、第 68條規定略以,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臺從事工作, 違者處新臺幣 3萬 元 以上15萬 元以下罰鐘。 同法第 50條規定略以,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除寒暑假外,每星 期工作 時間最長為 20 小 時﹔另經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如 有休學、退學等喪失學籍情況即失效。
二、 次依 「 外 國 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 四十六條第 一項 第 一款至 第 六款工作 資格及審 查標準 」 第 2條及 第 2-1條規定略以, 外 國人申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條第 1項 第
1款至第 6款工作 者,於申請日 前3年內,不得有 未經許可從事工作之情事。
三、 學生在學期間如有工讀需求,或畢業後有留臺工作意願,應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許可後,始得在臺從事工作,以免違法我國 「 就業服務法 」 相關規定,
影響後續在臺工作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