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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件】公告教育部「優秀清寒學生勵學獎學金」試辦計畫,事關個人權益,請詳細閱讀!即日起至1月5日中午12點止

一、辦理依據:依教育部114年12月22日臺教高(四)字第1142239711Q號函,以及教育部公告之「試辦計畫」辦理。

二、目的:為進一步鼓勵各大專校院清寒學生力爭上游、努力爭取學業成績優異表現,教育部於114學年度推動大專校院「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 (下稱獎學金「試辦計畫」,新增獎勵清寒學生學業表現優異之獎學金補助,透過每月發給獎學金的方式,讓更多有優異表現的清寒學生獲得政府實質上的協助,期獎勵學業表現優良的清寒學生,以正向、積極、自信的態度,在高等教育人才培育的階段進一步翻轉人生。

三、獎助資格
本辦法補助對象僅限本校中華民國國籍日間部及進修部學士班學生,且符合下列兩類資格者:
申請身分資格(A、B類):
A類:符合學雜費減免資格
1.低收入戶學生。
2.中低收入戶學生。
3.身心障礙學生。
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5.原住民族學生。
6.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B類:符合弱勢助學資格
1.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補助資格者
2.家庭突遭變故經審核通過者。
3.其他經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者 (須檢附導師或相關師長推薦表及全戶年收入證明,且家庭年收入原則以不超過新臺幣九十萬元為限)。
4.懷孕學生或扶養未滿三歲子女之學生(以115年1月31日前未滿3歲為基準)。


資格條件:學生需同時具備下列「經濟不利」及「成績優異」兩項條件。

(一)經濟不利

A類: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114學年度第1學期):含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原住民學生。

B
類: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補助資格者(114學年度):家庭年收入90萬元以下、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及其他經由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

(二)成績優異
113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均在前30%以內、操行成績須達85分以上,且未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者。

四、獎勵額度及名額
  • 符合前述A類且成績優異者,獲獎學生每月發給8,000元,發給9個月,合計發給獎學金7萬2,000元。
  • 符合前述B類且成績優異者,獲獎學生每月發給1萬元,發給9個月,合計發給獎學金9萬元。
  • 以上兩類,本校獲核定合計共13名。
五、排除條款(規定)
  • 本獎學金性質為政府獎學金,基於政府補助資源不重複原則,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發給性質相同獎學金的學生,不得重複領取。(例:各縣市政府清寒優秀獎學金、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獎學金…等相關獎學金)
  • 已享有政府公費待遇之各類公費計畫學生,不得再領取本獎學金。
  • 如學生已領取政府發給助學金性質補助或領取附有服務義務獎學金性質補助仍為符合本獎學金發給對象
  • 領取獎學金學生如有休退學、轉學情形,或有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者,自發生事實起次月,由學校停止發給後續月份之獎學金。
六、申請方式:本學年度為本校第一次試辦該項獎學金。由於計畫核定時間已逼近年底,校內法規尚有法制程序待完成,因此將以本校目前已能掌握、符合試辦計畫規範之對象為申請人。另透過校內網站公告周知,佐以GOOGLE表單(填寫表單)調查學生申請意願。凡具備第三點各款所列條件者,都可以填表來表示申請之意願。調查目的主要在發掘具備相關資格但不曾辦理相關減免者。

七、審查方式:本校將以第三點各款所列條件,由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弱勢、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原住民學生、114年度家庭遭遇緊急變故(如父母身故或114當年度領有重大傷病)等學生名冊為基礎,加上透過GOOGLE表單查知、符合資格但不在校內既有名單者,統合後作為本次試辦獎學金之申請人,再依教育部試辦計畫規定,排列優先順序,進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