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行政院定自111年3月31日施行,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2022-04-13 校安中心 依據行政院111年3月31日院臺法字第1110009105B號函、法務部111年3月23日法檢字第11104508120號函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89條第1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