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文化部辦理111年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類別替代役評選作業規定。
依 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公告事項:
一、需求員額:
文化獎項類別20名、電子競技專長類別15名(含:民國83年次(後)出生名額25名、民國82年次(前)出生名額10名),各類別、年次之員額可互相流用。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
76至93年次出生,尚未接獲一般替代役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之役男,且無限制條件所列情形者,得提出服指定役別機關甄選之申請;但83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或已完成第1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則不適用。
(二)申請條件:
1.文化獎項類別:
近8年(民國104年1月1日至111年3月10日收件截止日)曾獲國際性或全國性文化獎項者。
2.電子競技專長類別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曾參加過由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認證之電競賽事。
(2)曾參加過由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GAISF)、國際大學運動總會(FISU)、國際學校體育總會(ISF)所認證之電競賽事,並獲得前8名以上成績者。
(3)曾參加過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電子競技賽事,並獲得第3名(銅牌)以上成績者。
(4)近8年(民國104年1月1日至111年3月10日收件截止日)參加至少8個不同國家隊伍/選手參賽之職業電子競技國際賽事,並獲得前3名(銅牌)以上成績者。
(5)曾參加具規模職業電子競技賽事(每年度參加至少三分之一以上賽事者),並具有1年以上職業選手資歷者。註:具規模職業電競賽事之定義如下:
甲、該賽事存續進行2年以上。
乙、該賽事參賽隊伍數須有4隊(含)以上或個人賽事8人(含)以上。
丙、該賽事需有完整賽事規章、選手準則及賽事裁判團。
(三)限制條件:
1.報名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應屆畢業役男緩徵事故原因須於入營前能消滅者)。
2.役男須無下列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1)曾犯殺人罪、搶奪強盜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公共危險罪、竊盜罪者。
(2)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
(3)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
(4)曾犯妨害秘密罪、瀆職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三、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1年3月10日止(依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報名程序:
(一)報名應備資料及證明文件(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1.評選作業報名表及切結書各1份,請至本部網站最新消息(https://www.moc.gov.tw)下載填寫。
2.最近6個月清晰可辨識之2吋正面半身脫帽大頭照1張(請黏貼於報名表上)。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報名表上)。
4.最高學歷證明影本(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本或學校在學證明,A4大小)。
5.個人簡歷1份(A4大小、雙面列印、字體以12號字為主)。
6.證明文件(紙本1份):
(1)資格及格式:
甲、文化獎項類別:
近8年(民國104年1月1日至111年3月10日收件截止日)曾獲國際性或全國性文化獎項(如視覺藝術、表演藝術、音樂、舞蹈、戲劇(曲)、文學及圖文創作、影視及多媒體等)得獎證書或其他可資證明得獎之文件、作品或紀錄,如得獎演出影片(影片長度以10分鐘為限)、得獎畫作、攝影作品、設計圖檔等(以上得獎作品或紀錄除演出影片外,得以照片方式提供,每張照片檔案大小須在2MB以上,解析度至少為1280×800pixel以上)。
乙、電子競技專長類別:(以下至少提供一項)
(甲)檢附相關比賽得獎證書或其他可資證明得獎之文件。
(乙)參賽紀錄證明及電子競技職業選手資歷1年以上證明(可由電子競技相關組織或公司提供證明文件);以及提供參加之具規模賽事說明資料(賽事過往辦理年份(次數)、參賽隊伍、賽事規模、規章等)。
(2)備註:
甲、如競賽全稱未能顯見國際性或全國性,請提供比賽報名簡章或網址,以供查驗。
乙、得獎資格:得獎係指主辦單位頒發之前3名或等同於前3名之正規獎項,但不含觀眾票選、廠商贊助等獎項。
丙、得獎獎項如有疑義時,由評選委員認定之。
(二)郵寄文件:
備妥上開報名應備資料及證明文件,於截止申請日(111年3月10日)前(依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以掛號郵寄至文化部綜合規劃司(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7樓),信封請註明「申請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類別替代役評選」及連絡電話,始完成報名手續。
五、評選程序:
(一)遴聘評選委員:
由本部視需要敦聘專家學者擔任評審,依公告專長條件辦理評選。
(二)評選標準(總分100分):
1.文化獎項類別:
(1)獎項資料(占65%):
依獎項及證明文件之重要性、得獎難易度、得獎名次等標準進行評選(內容含榮獲文化類型國際性或全國性重要競賽得獎之簡介及作品、文件或紀錄)。
(2)個人簡歷(占35%):
依簡歷內容綜合考評(內容含學經歷、演出或創作經驗、未來生涯規劃等)。
2.電子競技專長類別:
(1)獎項或參賽資料(占65%):
依賽事之重要性、得獎難易度、得獎名次及參賽資歷等標準進行評選。
(2)個人簡歷(占35%):
依簡歷內容綜合考評(內容含學經歷、未來生涯規劃等)。
(三)評選結果:
依上述標準進行綜合評選,依總成績高低從優評選需求員額;評選結果預定於111年3月31日前公告在本部網站(http://www.moc.gov.tw),評選通過者寄發「優先服文化部公共行政役證明書」。
(四)經評選通過者應配合內政部「111年下半年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甄選」相關作業規定,於報名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s://www.nca.gov.tw)「111年下半年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甄選作業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服本部公共行政役(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役男作業。
六、徵集入營時間:預計111年下半年。
七、其他:
(一)本次評選錄取之役男,若經他人檢舉或查獲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其他詐偽情事,依替代役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本次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三)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類別經錄取後,由本部依專長指定服勤單位(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