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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之宣導資料,請教師參考使用,以提升教師正確著作權觀念。

  • 2022-02-23
  • 校安中心
一、近年來因科技進步,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教師在學校授 課或製作教學教材時,除了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 籍、文章外,亦時有涉及其他之著作利用行為,例如:在 課堂上播放音樂、影片或轉貼圖片、將檔案上傳網站等, 將涉及「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公開 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 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
二、著作權法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之合理使用範圍限於課堂上 「重製」之利用行為,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 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 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何謂「合理範圍」?法律並無明確的數量規定,通常而言,必須與教師上課的 課程內容相關,且依照著作之種類、用途及重製之質、 量,不得有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例如:上英文課時, 影印1篇英文報紙報導當講義供學生練習,則有合理使用之 空間。
三、教師上課利用他人著作,除上述之利用行為可以主張合理 使用他人著作外,其他的利用行為並無其他合理使用之規 定,例如:播放YouTube的影片供學生欣賞,僅能個案上依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進行判斷,例如將上課之講義 (他人著作)上傳網路等「公開傳輸」之行為,將對著作財 產權人之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故得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實 為有限,故利用上應特別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