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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期間,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統一延長至110/12/31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有關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eid=21&pid=10675
如有相關問題可直接洽詢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電話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