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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限嘉義市),即日起至10月1日止,送健康中心

 ☆限制條件
一、申請資格:
凡設籍嘉義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嘉義市國民中學,或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研究所及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家境確係清寒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國民中學:
各學習領域(一般學科)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三)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二、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組:40名,每名新臺幣1500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20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
(三)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23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

☆申請說明
一、獎學金每學期受理一次,申請期限如下:
1.第一學期 自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即日起即可交件,本校收件至10月1日止,送健康中心)
2.第二學期 自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

二、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彙送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1.申請書一份。
2.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
3.獎懲及出缺勤紀錄。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三、其他事項請詳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
1.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領其他公部門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嘉義市政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其已受領之獎學金應予追繳。
2.獎學金審查原則及各組同一所學校錄取名額之比例限制等相關事項,由嘉義市政府另定之。
3.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請學校轉知學生,所送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退還。

☆聯絡資訊
(05) 2254321 分機367 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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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獎學金承辦單位聯絡資訊:
單位名稱:學務處 生衛組
承辦人員:吳小姐
聯絡電話:037-651188分機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