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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113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現低收、中低、特境),即日起至10月2日止,送健康中心

☆限制條件
一、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6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澎湖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1. 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80分(甲)、學業成績80分。
2. 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75分、高職為80分。
3. 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80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70分。
4. 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80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70分。
5. 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6. 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專案核准澎湖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有案者優先)。
註: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及設籍本縣之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證明(非上述因素者免送)各乙份送澎湖縣政府核辦。
(二)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澎湖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申請說明
一、獎學金名額如下:
(一)研究所、大專院校學生:研究所(一般生)每學期3名、大專院校每學期40名。
(二)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40名。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20名,高職20名,若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與高職尚有名額時,可相互遞補之。
(三)國民中學學生:每學期100名。
(四)國民小學學生:每學期700名。
前項國民中小學名額由依澎湖縣各校學生人數以校分配,但離島各校應至少加2成計算。

二、獎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
(一)研究所學生:每學期新臺幣8,000元。
(二)大專院校學生:每學期新臺幣4,000元。
(三)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2,000元。
(四)國民中學學生:每學期新臺幣800元。
(五)國民小學學生:每學期新臺幣500元。

三、獎學金之申請及發給日期如下:(每學年分二次辦理)。
(一)申請日期:第一學期於9月16日至10月16日受理申請(本校收件至10月2日止,送健康中心)
(二)發給日期:第一學期於11月發給,第二學期於5月發給。

四、申請方式:由學校初審合格後併同清寒(低收、中低收及清寒證明)文件彙集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免備文掛號寄至澎湖縣政府教育處國民教育科辦理(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五、相關表格請逕至澎湖縣政府教育處網站(113.9.11公告)下載相關資料。

☆ 聯絡資訊
06-9274400 分機462 洪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