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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县113学年度第1学期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现低收、中低、特境),即日起至10月2日止,送健康中心

☆限制条件
一、申请资格︰
(一)凡设籍澎湖县并居住6个月以上(户籍为准)之清寒优秀学生肄业于公私立各级学校(高中、职及国民中小学限在澎湖县肄业者)并符合下列各款标准及资格者得由学校申请之(一年级上学期新生除外)。
1. 大专、研究所成绩:操行成绩80分(甲)、学业成绩80分。
2. 高中职学业成绩:高中为75分、高职为80分。
3. 国中成绩:各学习领域总平均80分;且各学习领域均达70分。
4. 国小成绩:各学习领域总平均80分;且各学习领域均达70分。
5. 享有公费、补校、进修部、进修推广部、空中大学、夜间部及未经政府核准立案学校之学生不得申请。
6. 家境确属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及专案核准澎湖县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县困苦失依儿少生活扶助及澎湖县弱势儿少紧急生活扶助有案者优先)。
注:大专、高中职学校申请奖学金之学生须检附申请书,前学期学业成绩证明书及设籍本县之证明、低收入户证明及本府专案核准为经济弱势之家庭证明(非上述因素者免送)各乙份送澎湖县政府核办。
(二)五专四、五年级比照大学一、二年级成绩计算。五专四年级上学期比照大学一年级新生不得提出申请,就读它县市五专一、二、三年级比照高职组需于澎湖县肄业故不得提出申请。

☆申请说明
一、奖学金名额如下:
(一)研究所、大专院校学生:研究所(一般生)每学期3名、大专院校每学期40名。
(二)高中高职学生:每学期40名。高中(高中附设职业类科)20名,高职20名,若高中(高中附设职业类科)与高职尚有名额时,可相互递补之。
(三)国民中学学生:每学期100名。
(四)国民小学学生:每学期700名。
前项国民中小学名额由依澎湖县各校学生人数以校分配,但离岛各校应至少加2成计算。

二、奖学金金额每名规定如下:
(一)研究所学生:每学期新台币8,000元。
(二)大专院校学生:每学期新台币4,000元。
(三)高中高职学生:每学期新台币2,000元。
(四)国民中学学生:每学期新台币800元。
(五)国民小学学生:每学期新台币500元。

三、奖学金之申请及发给日期如下:(每学年分二次办理)。
(一)申请日期:第一学期于9月16日至10月16日受理申请(本校收件至10月2日止,送健康中心)
(二)发给日期:第一学期于11月发给,第二学期于5月发给。

四、申请方式:由学校初审合格后并同清寒(低收、中低收及清寒证明)文件汇集造册(依学业成绩高低顺序)免备文挂号寄至澎湖县政府教育处国民教育科办理(地址:880澎湖县马公市治平路32号)。

五、相关表格请迳至澎湖县政府教育处网站(113.9.11公告)下载相关资料。

☆ 联络资讯
06-9274400 分机462 洪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