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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限臺中市低收、中低),即日起至10月1日止,送健康中心

☆限制條件
一、申請對象:
設籍臺中市6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二、獎學金發放標準:
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85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組(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1-3年級):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三)大專院校組(含研究所):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80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5年制專科學校之4、5年級以大專院校計。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三、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450名,每名新臺幣1,500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80名,每名新臺幣2,000元。
(三)大專院校(含研究所)55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補校及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20為原則。
前二項名額及金額得視教育局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但各組發給經費賸餘時,得於組間勻支經費,且優先增加國中組發給名額為原則。

☆申請說明
一、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後,統一造冊證明之) 或導師證明。
(四)前一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分數成績單影本。

二、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申請期限:113年9月15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
1.符合申請資格者,請填妥申請書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及導師證明,逐級核章後送請學校初審。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學校於每頁核蓋學校證明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2.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由學校統一造冊,並將名冊電子檔逕寄市立崇倫國中組長魏國鼎信箱(goodharumi@st.tc.edu.tw)彙辦。
(1)請務必仔細核對學生姓名有無錯別字,以維護學生領獎之權益,如需造字,請於名冊備註欄註明。
(2)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倘設有國中部者,請區分高中部、國中部之案件並分別繕造名冊。
(3)申請學生資格符合本要點第2點第1款者,臺中市公立高中請至「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詢,由學校統一造冊校內申請學生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毋須再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其餘學校仍請檢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4)請學校依申請學生成績高低順序裝訂相關申請表件紙本,逕寄市立崇倫國中彙辦,寄件地址:40243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653號,信封上請註明「113-1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樣,聯絡電話:(04)23712324分機722。

注意事項:
1.獎學金審核結果另函通知,未依規定程序申請(證件不齊、未經學校認定核章、逾期或個別申請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請注意辦理。
2.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領其他公部門獎學金者,不予發給;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其優先順序依平均成績高低排序,平均成績相同者依第二點規定排序。但最後排序名額超過錄取名額限制時,同時錄取,不足之獎學金經費,由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3.申請本獎學金者,經臺中市教育局核准後,函知獲獎助學生就讀學校開立獲獎助學生之印領清冊及學校收據,據以撥款並由學校轉發。
4.本奬學金受獎學生如申請資料與事實不符,經查證屬實者,應繳還其已具領獎學金。
5.其他請詳「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聯絡資訊
(04)23712324分機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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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獎學金承辦單位聯絡資訊:
單位名稱:學務處 生衛組
承辦人員:吳小姐
聯絡電話:037-651188分機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