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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中等以上学校勤学优秀学生奖学金(限台中市低收、中低),即日起至10月1日止,送健康中心

☆限制条件
一、申请对象:
设籍台中市6个月以上现为国内公私立中等以上学校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有书面证明者:
(一)持有区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证明者。
(二)家庭遭遇变故致生活陷于困难,经导师出具证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经导师出具证明者。

二、奖学金发放标准:
每学期发给一次,各组成绩之标准如下:
(一)国民中学组:学业成绩总平均分数达85分以上,且无任何一科及一领域不及格者。
(二)高级中等学校组(含五年制专科学校之1-3年级):学业成绩总平均分数达80分以上,且无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三)大专院校组(含研究所):学业成绩总平均分数80分以上,且无任何一科不及格者。5年制专科学校之4、5年级以大专院校计。
前项学业成绩系采计前一学期成绩,如采等第者,应换算为分数。

三、奖学金每学期发给名额及金额如下:
(一)国民中学450名,每名新台币1,500元。
(二)高级中等学校80名,每名新台币2,000元。
(三)大专院校(含研究所)55名,每名新台币3,000元。
补校及进修部学生录取名额以不超过前项各款人数百分之20为原则。
前二项名额及金额得视教育局年度预算编列增减之。但各组发给经费賸馀时,得于组间匀支经费,且优先增加国中组发给名额为原则。

☆申请说明
一、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影本。
(三)学校统一造册之低收入户名册、中低收入户名册(各校应自「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户查询系统」查证后,统一造册证明之) 或导师证明。
(四)前一学期加盖学校证明章之分数成绩单影本。

二、申请期限及方式:
(一)申请期限:113年9月15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
(以邮戳为凭,逾期申请或个别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方式:
1.符合申请资格者,请填妥申请书并备齐相关证明文件及导师证明,逐级核章后送请学校初审。各项证明文件如为影本,请学校于每页核盖学校证明章并加注「与正本相符」字样。
2.就读学校初审合格后,由学校统一造册,并将名册电子档迳寄市立崇伦国中组长魏国鼎信箱(goodharumi@st.tc.edu.tw)汇办。
(1)请务必仔细核对学生姓名有无错别字,以维护学生领奖之权益,如需造字,请于名册备注栏注明。
(2)公、私立高级中等学校倘设有国中部者,请区分高中部、国中部之案件并分别缮造名册。
(3)申请学生资格符合本要点第2点第1款者,台中市公立高中请至「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户查询系统」查询,由学校统一造册校内申请学生之低收入户名册、中低收入户名册,毋须再附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证明书;其馀学校仍请检具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证明书。
(4)请学校依申请学生成绩高低顺序装订相关申请表件纸本,迳寄市立崇伦国中汇办,寄件地址:40243台中市南区忠明南路653号,信封上请注明「113-1台中市中等以上学校勤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字样,联络电话:(04)23712324分机722。

注意事项:
1.奖学金审核结果另函通知,未依规定程序申请(证件不齐、未经学校认定核章、逾期或个别申请者)视同资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补件,请注意办理。
2.凡申请奖学金学生已受领其他公部门奖学金者,不予发给;申请人数超过规定名额时,其优先级依平均成绩高低排序,平均成绩相同者依第二点规定排序。但最后排序名额超过录取名额限制时,同时录取,不足之奖学金经费,由教育局相关预算支应。
3.申请本奖学金者,经台中市教育局核准后,函知获奖助学生就读学校开立获奖助学生之印领清册及学校收据,据以拨款并由学校转发。
4.本奖学金受奖学生如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经查证属实者,应缴还其已具领奖学金。
5.其他请详「台中市中等以上学校勤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要点」

☆联络资讯
(04)23712324分机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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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奖学金承办单位联络资讯:
单位名称:学务处 生卫组
承办人员:吴小姐
联络电话:037-651188分机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