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對象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凡 83 年次至 90 年次出生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得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2、具僑民身分役男,居住尚未屆滿 1 年,於核定服一般替代役後,得填具「自 願提前接受徵兵處理」切結書,俟徵兵處理後徵集服役。 (二)特定條件: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擇一條件提出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且限以 單一條件申請單一役別需用機關,並依下列順序甄試: 1、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役別機關指定之專長證照者。 2、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役別機關指定之專長證照者。 3、具備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指定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學歷學類、科、 系、所,以現行教育部統計處或軍警院校公布之科系代碼分類為準)。 (三)具下列限制條件不得申請服替代役: 1、83 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或曾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 2、申請役男須無緩徵或延期徵集等事故(役男切結緩徵原因或延期徵集事故 能於 109 年 2 月 15 日前消滅者,得提出申請)。 3、役男須無各類(役)別機關所定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不予 許可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條件。但少年犯罪、 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期間:109 年 01 月 07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起至 109 年 01 月 22 日(星期 三)下午 5 時止。 三、錄取名額:924 名。 四、申請程序及受理機關(單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須先至內政部役政 署網站(http://www.nca.gov.tw)/主題單元/一般替代役申請/「109 年(第 1 次)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甄選作業資訊系統」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及選服役別 機關[役別機關一經選定送出系統後即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