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化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作業程序,勞動部於113年8月26 日修正發布旨揭條文,將就讀於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就讀於公私立高中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下稱僑外生)在學期間申請工作許可期間由「最長為6個 月」修正為「最長為1年」,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僑外生於每學年第一學期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期間 申請工作許可者,其許可期間不得逾次年9月30日。但檢附經學校(註冊組)加蓋申請期間次學年第一學期註冊章 之學生證影本或提供註冊證明者,不受前述工作許可期 間不得逾次年9月30日規定之限制,例如:僑外生完成113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後,於113年11月30日申請1年期間之工 作許可,其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僅得自許可日起核發至114 年9月30日。
(二)又僑外生於114年7月31日申請1年期間之工作許可,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原僅得自許可日起核發至114年9月30日,如 僑外生同時檢附114學年第1學期註冊證明,經於114年8 月10日核發工作許可,其工作許可期間應自許可日起核發1年,即至115年8月9日,另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依申請當期註冊期間為工作許可期間。
(三)工作許可因休學、退學、畢業、語文學習或技術訓練階段性課程結束,失其效力,不得再持該工作許可從事工 作,否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之規定。
(四)現行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依規定應採網路傳輸方式, 並透過「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辦理,所須應 備文件、申請流程及相關規定,可至該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查詢( 網 址 : 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或逕洽該部(電話: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