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化侨外生申请工作许可作业程序,劳动部于113年8月26 日修正发布旨揭条文,将就读于公私立大专校院之外国留学生、就读于公私立高中以上学校之侨生及其他华裔学生 (下称侨外生)在学期间申请工作许可期间由「最长为6个 月」修正为「最长为1年」,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侨外生于每学年第一学期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期间 申请工作许可者,其许可期间不得逾次年9月30日。但检附经学校(注册组)加盖申请期间次学年第一学期注册章 之学生证影本或提供注册证明者,不受前述工作许可期 间不得逾次年9月30日规定之限制,例如:侨外生完成113学年度第1学期注册后,于113年11月30日申请1年期间之工 作许可,其工作许可期间最长仅得自许可日起核发至114 年9月30日。
(二)又侨外生于114年7月31日申请1年期间之工作许可,工作许可期间最长原仅得自许可日起核发至114年9月30日,如 侨外生同时检附114学年第1学期注册证明,经于114年8 月10日核发工作许可,其工作许可期间应自许可日起核发1年,即至115年8月9日,另来台学习语言课程之外国留学生,则依申请当期注册期间为工作许可期间。
(三)工作许可因休学、退学、毕业、语文学习或技术训练阶段性课程结束,失其效力,不得再持该工作许可从事工 作,否则涉违反就业服务法第43条之规定。
(四)现行侨外生申请工作许可,依规定应采网络传输方式, 并透过「外国专业人员工作许可申办网」办理,所须应 备文件、申请流程及相关规定,可至该部劳动力发展署 「外国人在台工作服务网 」查询( 网 址 : 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或迳洽该部(电话: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