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 依衛生福利部本(109)年12月1日衛授疾字第1090102179號函(附件1)辦理。
二、 旨揭公告(附件2)重點如下:
(一)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指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之室內場所(醫療照護、大眾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 閒娛樂、宗教祭祀、洽
公)。
(二)民眾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
法 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三)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內有飲食需求者,得於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
下,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三、 請督導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人員將本公告事項張貼於公眾得自由出入之明顯處所,以利民眾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