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 依卫生福利部本(109)年12月1日卫授疾字第1090102179号函(附件1)办理。
二、 旨揭公告(附件2)重点如下:
(一)高感染传播风险场域,指不易保持社交距离,会近距离接触不特定人,可能传播严重特殊传染性肺
炎之室内场所(医疗照护、大众运输、生活消费、教育学习、观展观赛、休 閒娱乐、宗教祭祀、洽
公)。
(二)民众进入高感染传播风险场域,应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经场域人员劝导不听者,依传染病防治
法 第70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3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锾。
(三)于高感染传播风险场域内有饮食需求者,得于与不特定对象保持社交距离或有适当阻隔设备之情形
下,于饮食期间暂时取下口罩。
三、 请督导高感染传播风险场域人员将本公告事项张贴于公众得自由出入之明显处所,以利民众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