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需求員額:
文化獎項類別20名、電子競技專長類別10名(包含民國82年次(前)出生名額5名、民國83年次(後)
出生名額25名)。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
74至90年次出生尚未接獲一般替代役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之役男,且無限制條件所列情形者,
得提出服指定役別機關甄選之申請;但83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或已完成第1階段常備兵役
軍事訓練役男則不適用。
(二)申請條件:
1、 文化獎項類別:
自民國102年1月1日至109年3月10日收件截止日,曾獲國際性或全國性文化獎項者;得獎資格
係指主辦單位頒發之前3名或等同於前3名之正規獎項,但不含觀眾票選、廠商贊助等獎項,
得獎獎項如有疑義時,由評選委員認定之。
2、電子競技專長類別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曾參加過由奧林匹克理事會所認證之電競賽事。
(2)自民國102年1月1日至109年3月10日收件截止日,參加國際電子競技聯盟(IeSF)舉辦或委辦
之電子競技賽事,並獲得第3名(銅牌)以上成績者;得獎成績係指主辦單位頒發之前3名或等同於
前3名之正規獎項,但不含觀眾票選、廠商贊助等獎項,得獎獎項如有疑義時,由評選委員認定
之。
(3)曾參加具規模職業電子競技賽事(每年度參加至少三分之一以上賽事者),並具有1年以上
職業選手資歷者。註:具規模賽事之定義如下:
甲、該賽事存續進行2年以上。
乙、該賽事參賽隊伍數須有4隊(含)以上或個人賽事8人(含)以上。
丙、該賽事需有完整賽事規章、選手準則及賽事裁判團。
(三)限制條件:
1、 報名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應屆畢業役男緩徵事故原因須於入營前
能消滅者)。
2、 役男須無下列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
不在此限)。
(1)曾犯殺人罪、搶奪強盜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公共危險罪、
竊盜罪者。
(2)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罪者。
(3)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
(4)曾犯妨害秘密罪、瀆職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三、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109年3月10日止(依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報名程序:
(一) 報名應備資料及證明文件:(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1、評選作業報名表及切結書各1份,請至本部網站最新消息(http://www.moc.gov.tw)下載填寫。
2、最近6個月清晰可辨識之2吋正面半身脫帽大頭照1張(請黏貼於報名表上)。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報名表上)。
4、最高學歷證明影本(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本或學校在學證明)。
5、個人簡歷1式3份(A4大小、雙面列印、字體以12號字為主)。
6、證明文件(紙本1式3份):
(1)文化獎項類別:
甲、應備項目:
自民國102年1月1日至109年3月10日收件截止日,曾獲國際性或全國性文化獎項(如視覺
藝術、表演藝術、音樂、舞蹈、戲劇(曲)、文學及圖文創作、影視及多媒體等)得獎證書
(或其他可資證明得獎之文件)及中文獎項簡介,如競賽全稱未能顯見國際性或全國性,
請提供比賽報名簡章或網址供查驗。
乙、申請者得提供得獎作品或紀錄供評選參考;
如得獎演出影片(影片長度以10分鐘為限)、得獎畫作、攝影作品、文學作品、設計圖檔等
(以上得獎作品或紀錄除演出影片、文學作品外,得以照片方式提供,每張照片檔案大小
須在2mb以上, 解析度至少為1280×800pixel以上)。
(2)電子競技專長類別:(以下至少提供一項)
甲、檢附相關比賽得獎證書(或其他可資證明得獎之文件)及中文獎項簡介,如競賽全稱未能
顯見國際性或全國性,請提供比賽報名簡章或網址供查驗。
乙、參賽紀錄證明及電子競技職業選手資歷1年以上證明(可由電子競技相關組織或公司提供證明
文件);以及提供參加之具規模賽事說明資料(賽事過往辦理年份(次數)、參賽隊伍、
賽事規模、規章等)。
7、掛號回郵信封1張(寄發審查結果與公開評選核定通知書),並貼上回郵及填妥通訊地址。
(二)郵寄文件:
備妥上開報名應備資料及證明文件,於截止申請日(109年3月10日)前(依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以掛號郵寄至文化部綜合規劃司(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7樓),信封請註明「申請
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類別替代役評選」及連絡電話,始完成報名手續。
五、評選程序:
(一)遴聘評選委員:由本部視需要敦聘專家學者擔任評審,依公告專長條件辦理評選。
(二)評選標準:(總分100分)
1、文化獎項類別:
(1)獎項資料(占65%):
依獎項及證明文件之重要性、得獎難易度、得獎名次等標準進行評選。
(內容含榮獲文化類型國際性或全國性重要競賽得獎之簡介及作品、文件或紀錄)
(2)個人簡歷(占35%):依簡歷內容綜合考評。
(內容含學經歷、演出或創作經驗、未來生涯規劃等)
2、電子競技專長類別:
(1)獎項或參賽資料(占65%):
依賽事之重要性、得獎難易度、得獎名次及參賽資歷等標準進行評選。
(2)個人簡歷(占35%):
依簡歷內容綜合考評。(內容含學經歷、未來生涯規劃等)
(三)評選結果:
依上述標準進行綜合評選,依總成績高低從優評選需求員額;
評選結果預定於109年3月31日前公告在本部網站(http://www.moc.gov.tw),
評選通過者寄發「優先服文化部公共行政役證明書」。
(四)經評選通過者應配合內政部「109年(第二次)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甄選」相關作業規定,於報名
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109年(第二次)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甄選作業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服本部公共行政役(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役男作業。
六、徵集入營時間:109年9月至10月。
七、其他:
(一)本次評選錄取之役男,若經他人檢舉或查獲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其他詐偽情事,依替代役及相關法規
規定辦理,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本次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三)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類別經錄取後,由本部依專長指定服勤單位(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