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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转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提供「教师授课着作权锦囊」之宣导资料,请教师参考使用,以提升教师正确着作权观念。

  • 2022-02-23
  • 校安中心
一、近年来因科技进步,课堂教学素材多元化,教师在学校授 课或制作教学教材时,除了因教学需要而影印他人的书 籍、文章外,亦时有涉及其他之着作利用行为,例如:在 课堂上播放音乐、影片或转贴图片、将档案上传网站等, 将涉及「重制」、「公开演出」、「公开上映」及「公开 传输」等着作利用行为,除有符合着作权法第44条至第65 条规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应取得着作财产权人之同意 或授权,方属合法利用着作。
二、着作权法针对学校教师为授课之合理使用范围限于课堂上 「重制」之利用行为,第46条规定「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 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得 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至于何谓「合理范围」?法律并无明确的数量规定,通常而言,必须与教师上课的 课程内容相关,且依照着作之种类、用途及重制之质、 量,不得有害着作财产权人的利益。例如:上英文课时, 影印1篇英文报纸报导当讲义供学生练习,则有合理使用之 空间。
三、教师上课利用他人着作,除上述之利用行为可以主张合理 使用他人着作外,其他的利用行为并无其他合理使用之规 定,例如:播放YouTube的影片供学生欣赏,仅能个案上依 着作权法第65条第2项规定进行判断,例如将上课之讲义 (他人着作)上传网络等「公开传输」之行为,将对着作财 产权人之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得主张合理使用的空间实 为有限,故利用上应特别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