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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期间,身心障碍证明效期届满须重新鑑定及需求评估者统一延长至110/12/31

转知卫生福利部函有关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碍证明效期届满须重新鑑定及需求评估者,其办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评估之完成期限,于110年5月14日尚未届至者,统一延长至110年12月31日。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eid=21&pid=10675
如有相关问题可直接洽询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电话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