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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福利部有关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召募及运用志工于灾区提供服务注意事项

明:  
  一、 依卫生福利部114年10月30日卫部救字第1141363793号及教育部114年11月4日台教授青字第1140000459号2函办理。
  二、 鉴于近年天然灾害频传,除政府机关及各项专业人士提供灾后复原协助外,各级政府亦结合民间志愿服务运用单位提供各项灾后复原服务。为保障志工安全,卫福部重申应依据志愿服务法及相关规定,落实各项服务工作。
  三、 另志愿服务涉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管部分(如:消防救难、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应由地方政府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进行召募及运用,以达运用效率,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