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各校办理有儿少参与之营队活动,应符合儿童权利公约所订之各项权利,并参酌「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办理学生课外活动及辅导学生参加校外营队活动注意事项」所定原则妥适规划。
二、「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办理学生课外活动及辅导学生参加校外营队活动注意事项」第2点第5项所称业者,涵盖提供营队之各级学校,同于108年5月2日以台教学(二)字第1080064485号函知各校在案。
三、国教署于113年10月7日召开「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辅导学生参加校外
营队协助事项谘询会议」,委员于会中表达大学系所主办之营队(如:模拟联合国)及学生自办之志愿服务营等时,常见争议样态包含:提供酒精性饮品、活动时间不符合作息等。爰请贵校协助加强落实宣导,办理有儿少参加之各项活动,应注意活动规划符合儿童权益保障,并不得提供儿少学生酒精性饮品并落实儿少休息权。
二、「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办理学生课外活动及辅导学生参加校外营队活动注意事项」第2点第5项所称业者,涵盖提供营队之各级学校,同于108年5月2日以台教学(二)字第1080064485号函知各校在案。
三、国教署于113年10月7日召开「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辅导学生参加校外
营队协助事项谘询会议」,委员于会中表达大学系所主办之营队(如:模拟联合国)及学生自办之志愿服务营等时,常见争议样态包含:提供酒精性饮品、活动时间不符合作息等。爰请贵校协助加强落实宣导,办理有儿少参加之各项活动,应注意活动规划符合儿童权益保障,并不得提供儿少学生酒精性饮品并落实儿少休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