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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第29届国家讲座申请

一、依「教育部设置国家讲座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办理。
 二、国家讲座之申请对象为大学专任教授(编制内),于旨揭截止日时年龄未逾70岁,未有教师法第14条第1项或第15条第1项情形之一,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获得本部学术奖满3年以上。
   (三)在国内外学术或专业领域上有与前2项相当之杰出贡献者。
 三、另核准名额,计分为「人文及艺术」、「社会科学」、「数学及自然科学」、「生物及医农科学」及「工程及应用科学」等5类科,其中人文及艺术、社会科学等2类科之名额为2名,其馀3类科各为3名,共13名,得从缺。
 四、依本办法规定,每校每一类科推荐申请人以4人为限,且为使学校推荐作业更为审慎严谨,所有申请案应经校教评会审议通过,并符合利益回避原则;另请就送审人之教学及带领研究团队表现进行审核,并请于学校初审时将受推荐者之教学及引导学术思潮特色等纳入考量。
 五、检附推荐书格式及学校检核表如附件(得迳至本部高等教育司网站/电子布告栏下载)。报部时请随文检送推荐书(含中、英文版Word格式及「用印后」PDF格式电子档)及送审着作(含PDF格式电子档)纸本各1式6份及电子档光盘1份。填表时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主持人简介部分,请依推荐书表列项目详实填列,勿以「请见附件」叙写,并以A4格式缮打打印;其中教学及带领研究团队表现相关绩优事蹟,请并检附相关证明或评估资料。送审着作部分,请自行择优选取代表着作至多5件;参考着作请于推荐书以表列方式呈现,无须检送着作。去年度曾提出申请者或曾获得学术奖、国家讲座者,皆应注明新增之着作,俾利审查。无论得奖与否,送审着作恕不退还。
   (二)另因本部敦聘之审查委员包含国外华裔或外籍审查委员,请并同检送英文简介(curriculum vitae),俾利作业。
   (三)学校资源配合部分,国家讲座之资源除由本部提供奖励经费外,尚须由学校提供讲座主持人教学研究各项所需经费或配合措施,故请就学校协助配合之资源状况提出详细说明,另为积极推广讲座主持人毕生研究之心血与结晶、扩大讲座之影响力,请学校规划如何将国家讲座主持人之教学研究成果透过开设讲座课程或巡回讲座、提供跨校系之选修、设置讲座专属网站,或其他公开方式,提供各界修习及参阅,发挥最大效益。
 六、依据本办法第7条第2项规定,获选为国家讲座主持人者,不得重复领取其他政府机关(构)公务预算所提供之奖金,如有重复应择一领取,请申请人一并注意。
 七、历年来「人文及艺术」及「社会科学」等类科之申请案件较少,建请学校多鼓励及推荐此领域之优秀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