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部114年12月30日劳动发揽专字第1140521128D号及同年月31日同字第1140521131B号2函办理。
二、劳动部自111年4月30日开放取得我国副学士以上学位之侨外生,符合薪资条件资格及技术条件,可从事制造业、屠宰业、营造业、农业及长照等中阶技术工作,113年8月28日起再开放符合薪资条件资格及技术条件者,可从事旅宿服务工作(备注:皆属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款规定专案核定之工作),相关规范原订于「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下称审查标准)及「雇主聘僱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下称雇聘办法)。
三、动部将原「中阶技术人力」名称修正为「外国技术人力」,并整合审查标准及雇聘办法有关其工作资格、申请许可及聘僱管理等规定,订定「外国技术人力工作资格及许可管理办法」,并自公布日生效。
四、其中有关侨生留台就业部分,除原开放副学士以上毕业侨外生从事之中阶技术工作类别及旅宿服务工作外,新增「多元陪伴照顾服务技术工作」以及「商港码头货物装卸集散工作」(第6条及第7条),至从事各工作资格条件,则另以114年12月31日同字第1140521131A号公告之。
五、劳动部另公告数项旨揭办法相关配套规定(转换雇主、续聘程序、可聘用数额等)于该部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网站,请迳行参阅,网址: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6&s=18718。
六、检附劳动部前揭来文2份如附件,请参考运用,并协助向侨生广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