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 | 明: | |||||
| 一、 | 依卫生福利部114年10月30日卫部救字第1141363793号及教育部114年11月4日台教授青字第1140000459号2函办理。 | |||||
| 二、 | 鉴于近年天然灾害频传,除政府机关及各项专业人士提供灾后复原协助外,各级政府亦结合民间志愿服务运用单位提供各项灾后复原服务。为保障志工安全,卫福部重申应依据志愿服务法及相关规定,落实各项服务工作。 | |||||
| 三、 | 另志愿服务涉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管部分(如:消防救难、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应由地方政府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进行召募及运用,以达运用效率,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