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争议与宣导事项摘述如下: | ||||||
(一)110年度全台有关「台湾艾玛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消费争议案共24案,其中涉及未成年人购买教材争议案件计20案,分别为台北市2案、新北市1案、桃园市3案、苗栗县1案、台中市3案、彰化县3案、台南市2案、高雄市4案、台东县1案。(附件1—申诉内容) | ||||||
(二)又以「台湾艾玛文化事业股份有公司」及「未成年人」此二关键字搜寻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发现该公司就契约价金未给付之案件,多向法院声请核发支付命令,但法院均会以消费者于签立契约时为未成年人,命该公司补正消费者于签立契约时,经其全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证明文件。该公司逾期未补正,法院即驳回其支付命令之声请,法院并认购买教材之行为,尚难认为日常生活所必需(附件2—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927号民事裁定、附件3—台湾台东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6号民事裁定、附件4—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板桥简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51号小额民事判决)。 | ||||||
(三)综上,类此教材业者就未成年人行销之契约成立与否争议,事涉民法第77条及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之适用,爰请贵校加强法治教育宣导,俾利消费者权益之确保。 | ||||||
(四)另各校如有消费者保护法宣导需求,亦可迳洽所在地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 | ||||||
(https://cpc.ey.gov.tw/Page/2D85A84482CE6EB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