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 「 就业服务法 」 第 43条、第 68条规定略以, 外国人未经雇主申请许可,不得在台从事工作, 违者处新台币 3万 元 以上15万 元以下罚钟。 同法第 50条规定略以,就读于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专校院之外国留学生,除寒暑假外,每星 期工作 时间最长为 20 小 时﹔另经劳动部核发之工作许可如 有休学、退学等丧失学籍情况即失效。
二、 次依 「 外 国 人从事就业服务法 第 四十六条第 一项 第 一款至 第 六款工作 资格及审 查标准 」 第 2条及 第 2-1条规定略以, 外 国人申请从事就业服务法第 46条第 1项 第
1款至第 6款工作 者,于申请日 前3年内,不得有 未经许可从事工作之情事。
三、 学生在学期间如有工读需求,或毕业后有留台工作意愿,应向劳动部申请并取得许可后,始得在台从事工作,以免违法我国 「 就业服务法 」 相关规定,
影响后续在台工作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