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达科大

:::

教育部函送各级学校使用资通系统或服务蒐及使用个人资料之注意事项

说明: 
一、依据教育部113年11月7日台教资通字第1130105433号函办理。
二、鉴于学校使用媒体网络影音平台(如Youtube等)上传作业时,可能因权限管理不当导致学生权利受到侵害,请各校使用媒体网络影音平台请学生上传作业者,应注意旨揭事项,做好帐号及权限之管理,降低风险。
三、为了维护学生的基本权益,各校应加强宣导学生使用数码平台之相关知能及素养,例如须注意隐私、分享等相关设定,降低资料非经当事人同意之使用行为风险;此外,教师使用数码平台进行教学活动时,若课程所蒐集之学生作业或报告内含个资或隐私资讯者(如学生影音资料等),教师应妥为保管,并注意使用权限,于课程结束后,应做适当处置。
四、另提醒教职员工在处理个人资料时,应注意以下法规:
(一)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1条第3项「个人资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届满时,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资料。」,当事人之影片应于作业批改完成后立即删除并下架,并确保离线备份皆已删除。
(二)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6条「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于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内为之,并与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仅蒐集适当、相关且限于处理目的所必要之个人资料,处理及利用时,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并应与蒐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三)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8条第1项「公务机关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致个人资料遭不法蒐集、处理、利用或其他侵害当事人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应注意当事人影片或其他个人资料是否正当使用及留存,以避免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