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109年4月1日院台消保字第1090085941A号函办理。 | |||||
二、 | 查社团法人台湾消费者保护协会前接获学生申诉某书商在校园中向其推销书籍,并签订分期付款契约,惟查该业者迳自提供分期付款(该业者并非银行或资融公司),并于分期付款约定书中签订「立约人分期付款之金额,在立约人可支配之范围,并不逾越立约人经济上之自主能力,为一具体可行之方法」显已有预先约定限制或免除之虞,恐有违消费者保护法。另查业者无申请授信业务,迳自提供分期付款,约定书中亦收有滞纳金及违约金,疑有违银行法之虞。又书商与未成年学生签约后,经法定代理人发现欲终止契约却遭业者拒绝,衍生消费争议。 | |||||
三、 | 为维护学生权益,请各校应加强管理校园安全,积极查察是否有相关业者进入校园,贩售书籍及其他商品。另亦请加强宣导,以提升学生保护自我权益之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