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兵役法第4条第1项第1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称为免役:一、身心障碍或有痼疾,达不堪服役标准。」,以及第5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称为禁役:一、曾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执行有期徒刑在监合计满三年者。」。
二、又「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0条:「施用第一级毒品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级毒品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1条第2项:「无正当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级或第四级毒品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应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下之毒品危害讲习。」。
三、爰上,施用毒品除有害身心外,并无免服兵役之可能,倘误用第一、二级毒品(如混合型毒品咖啡包),其刑期较兵役更长,请提醒学生勿受网络谣言误导,自毁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