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
旨: |
检送同乡会(112)学年度粤籍大专学生奖助学金发给办法,请惠予公布,请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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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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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奖助对象:教育部立案之国内公私立大专院校大学部(不含空大)、硕士班及博士班之粤籍(含广州市及海南省、陆港澳地区及侨居地)学生(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公费生及交换学生)。申请同乡会奖助学金各级学位期限:博士班四年、硕士班二年、大学部依其修业年限(延长年限者不得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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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奖助学金金额及名额:符合前条所规定由学校核转,并经同乡会审查通过之学生,依学校、科系及学业成绩高低综合评比,以捐赠者名义,发给奖学金新台币二万元、一万元、八千元及奖状乙纸。奖学金新台币二万元者乙名,以国内硕、博士研究生绩优者为优先。其他研究生若干名每名新台币一万元,大专生若干名每名新台币八千元。国内粤籍本地生总名额为三十名,粤籍来台就读之陆生及侨生总名额为二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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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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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奖学金者,(112)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平均学业成绩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体育成绩合格,且该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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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助学金者,(112)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平均学业成绩七十五分以上,操行乙等或七十分以上,体育成绩合格,家境清寒者,且该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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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请时间:自民国113年9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最后截止日依各校收件截止日为准,且由学校统一收件,逾期不受理(本校收件至10月17日止,送健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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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请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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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乙份,请学校承办单位加盖章戳(随函附寄乙份,如不敷用可自行影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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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民国身分证影印本乙份(本地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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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学证明书正本或学生证影印本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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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12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学业、操行及体育成绩报告单正本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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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粤籍籍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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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地生:会员者提供会员证影本,非会员者须提供本人或其直系血亲(父系)旧式手抄户籍誊本、旧式身分证、毕业证书、退伍令等有标明本籍或祖籍之官方证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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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侨生:须提供本人或其直系血亲(父系)之粤籍籍贯证明文件影印本,或海外当地侨社团体出具之粤籍籍贡证明文件影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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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陆生:须提供常住人口卡影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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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助学金者,另需检具清寒证明书乙份(请村里办公处所查明出具)或低收入户证明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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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人在台之银行(或邮局)存折帐户封面影印本(因应疫情不时之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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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传乙份(3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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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地生年满二十岁,尚未成为同乡会会员者,须于申请时提出入会申请书(同乡会女性会员与非粤籍丈夫所生子女从母姓者得申请为会员,申请书可上同乡会网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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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奖学金发给时间:同乡会审查后将另函通知贵校核转受奖学生,奖学金颁奖典礼预定在民国113年3月下旬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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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请挂号邮寄:台北市中正区宁波东街1号三楼/台北市广东同乡会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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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奖学金承办单位联络资讯:
单位名称:学务处 生卫组
承办人员:吴小姐
联络电话:037-651188分机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