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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市政府教育局113年度希望工程奖助学金,即日起至10月18日止,送健康中心

  1. 目的:

    1. 促进教育机会均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 加强对本市经济弱势学生之照顾,协助勤奋向学之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 培育本市卓越清寒学生发展禀赋才能。

  1. 办理单位:

    1. 主办单位:桃园市政府教育局

    2. 协办单位:桃园市家长会长协会、各级学校

    3. 承办单位:市立桃园高级中等学校

  1. 奖助对象及名额:

    1. 奖助对象:设籍本市一年以上,且就读国内公、私立大专院校或本市公私立高中职之卓越清寒学生。

    2. 奖助名额:高中职组6名、大专院校组6名;名额得视审议委员实地访视结果酌予增减。

    3. 前项奖助对象及名额得由「桃园市希望工程奖助学金审议委员会」视实际情形调整之。

  1. 奖助内容:

以奖助本市卓越清寒学生在学所需之就学费用及日常生活所需之生活费为主。

  1. 奖助方式:

    1. 奖助原则:以长期奖助为原则,每学年补助1次,以协助申请者延续其课业学习及特殊潜能之发展,俾利于申请者在无经济负担之虞,得以充分学习及发展。

    2. 奖助期间:依据个案审定,申请人得逐年申请本奖助学金,最多奖助至大学毕业。

    3. 奖助金额:

      1. 奖助金额高中职阶段每年8万元、大专阶段每年12万元;金额得视审议委员实地访视结果酌予增减。

      2. 申请者如已接受政府补助或其他慈善机构奖助、其它公费或奖助学金,应说明奖助单位、奖助事项、奖助金额及奖助时间,并得视实际情形酌予调整奖助金额;以利补助;如有故意隐匿情事,经查核属实,本局得取消其申请及受奖助资格,并停止相关奖助。

      3. 已享有师资培育校院、军警校院及特殊教育学校之全额学杂费补助,奖助学金折半。

      4. 核给方式:本奖助学金之发给,将直接汇入各奖助对象所提供之金融机构帐户中。

  1. 申请资格:

25岁以下(8811日之后出生)且与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共同设籍本市满1年以上者。具桃园市各区公所开列之低收入户证明、中低收入户证明、特殊境遇家庭或儿少生活扶助家庭证明、家庭突遭重大变故、家长非自愿性失业如失业证明、住院或诊断证明等)等经济困难的学生,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高一新生组112学年度国中毕业总成绩为全校1%且目前就读本市公私立高中职学生。

    2. 一般组(高中职及大专院校学生)

      1. 具有资赋优异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现卓越值得栽培( 4年内曾参加市级以上比赛且名次为前三名者)

      2. 在学学业成绩优异(前学年上下学期之学业成绩在80分以上或学业总平均在80分以上其成绩至少为全班前20%,采计至小数点下一位四舍五入,小数点下两位不予进制),且品行优良,未有记过以上之处分;又符合资格且曾经获得本市希望工程奖助学金补助之本市公私立高中职或大专院校学生得优先申请。

  1. 申请证件及资料:

申请人应于申请时间内填具申请书,并附下列文件各12份(影本应注明与正本相符)送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再由学校就申请资格及评审标准,邀集业务相关人员召开初选会议(办理时间由各校自定):

    1. 高一新生组:请检附112学年度国中毕业总成绩为全校1%之证明文件(如附件五)

    2. 一般组:请检附112学年度成绩单(包括学业成绩、无记过之纪录证明、班级排名)

    3. 学生证正反面影印本。

    4. 3个月内户籍誊本或新式户口名簿(包括记事)

    5. 自传及特殊事蹟(如附件四)(具体陈述事实)

    6. 证明文件(桃园市各区公所开列之低收入户证明、中低收入户证明、特殊境遇家庭或儿少生活扶助家庭证明、家长非自愿性失业致家庭贫困之相关证明如失业证明、住院或诊断证明等)

    7. 110113年度已接受相关奖补助情形调查表(无则免附) (如附件三)

    8. 学生本人金融机构帐户封面影本。

注:申请文件如有相关学校初审单位字段,务必请学校承办人将资料填写齐全。

  1. 送件名额:

    1. 由申请人就读学校汇整送件,每校最多以2名为限。

    2. 特殊情形不受前项限制。

  1. 申请收件:

    1. 即日起至113111止,以邮戳为凭,将相关资料暨初选会议纪录、以挂号寄送承办学校(33052桃园市桃园区成功路三段38号 桃园高中教务处注册组 收)

    2. 本奖助学金之送件申请,经审查后不论录取与否概不退件。

  1. 评审程序:

    1. 年度审查:本奖助学金之审议,由本局邀请教育团体及专家学者、社会贤达与公正人士组成审议委员会,并就申请人资格及所提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得以实地访视、面谈等方式进行查核。

    2. 年度复查:本年度受奖助人应于隔年9月底前向本局提出学习成果(学年成绩单、比赛奖状、相关证明文件)、奖助学金使用状况,以决定是否持续提供奖助学金;另本局亦将每学年定期查核,以做为审议委员会决定是否持续提供奖助学金之依据。

 

  1. 受奖助人义务:

    1. 受奖助人其姓名与获奖助事项得由本局于媒体公告或发表之,并公开颁奖。

    2. 受奖助人须参与本局或业务承办学校所举办之公益活动及相关宣导计画,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1. 至本局指定学校进行学习技巧、人生规画、生命价值与体悟或社会公益怀抱与回馈等主题两次之分享。

      2. 利用课馀时间及寒暑假担任本市或各级学校(含就读学校)之志工,且须达每年30小时的服务学习时数,并请于114831日前寄送由服务学校开立之志工证明书或相关认证文件至业务承办学校,以供本局备查。

    1. 受奖助人其进修成果本局得于不损害受奖助人权益之情形下发表或出版。

  1. 终止奖助:

  1. 受奖助人之家庭经济于获得改善后,倘具意愿舍让予更具迫切需求者,则可提出终止奖助之申请;受奖助人亦可优先提请建议受助名单,但仍须经审议委员会访视审查。或另行根据前开规定重新审议之。

  2. 受奖助人之家庭经济、学习行为、进修成果及服务学习时数,如发现有不符合接受奖助之条件、或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陈述不实者,得经审议委员会审议后,终止继续奖助;情节重大者,应缴回已领之奖助金额。

  1. 经费来源:市府预算。
    如有疑问,请迳洽桃园高中承办人黄组长,联络电话:03-3946001分机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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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奖学金承办单位联络资讯:
单位名称:学务处 生卫组
承办人员:吴小姐
联络电话:037-651188分机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