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鼓励独自抚养未满18岁子女的单亲父母再度进修就学,提升专业知能,促进就业能力,增加社会竞争力,进而独立自主,自立脱贫。
二、主办单位
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以下简称社家署)。
三、承办单位
由社家署上网公开招标委讬合适且具执行能力之全国性民间团体办理。
四、办理方式
(一)补助内容
补助独自抚养未满18岁子女的单亲父母就读大专校院及高中(职)学费、学杂费与学分费,及于修业年限内因上课无法照顾小学阶段以下子女或未满18岁身心障碍子女临时托育费,鼓励其取得学位。
(二)补助标准
1、学费、学杂费及学分费
(1)高中(职):于修业年限内每名每学期最高补助新台币8,000元。
(2)国立大专校院:于修业年限内每名每学期最高补助新台币12,000元。
(3)私立大专校院:于修业年限内每名每学期最高补助新台币18,000元。
2、临时托育补助费(第2阶段补助至12月底止)
补助于修业年限内因上课无法照顾小学阶段以下子女临时托育费用(含居家托育人员及送托机构),每名子女每小时最高补助金额依劳动部公告每小时基本工资核给,每名子女每月最高补助48小时,临时托育时数低于48小时者,以实际时数补助之;育有未满18岁之身心障碍子女由符合身心障碍者服务人员资格训练及管理办法规定之相关服务人员提供临时及短期照顾服务者,亦得检据申请补助。
3、以上补助项目如超过修业年限而延长修业者,不予补助。
(三)补助期限
单亲家长于修业年限内提出申请,每学期应重新申请。
(四)补助对象:单亲家长并符合下列条件者
1、因离婚(含遭配偶遗弃、离婚诉讼中实际独自扶养未满18岁子女者)、丧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处分(含强制戒治)执行中、遭受婚姻暴力与配偶分居之单亲,并独自扶养未满18岁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单亲提出曾经受暴证明(如警方处理家庭暴力事件调查表或报案单、保护令或判决书影本),并经社工人员转介申请。
2、就读国内公私立高中(职)、大专校院并修习学位中(含大学、技职、师范、体育学院;不含选修课程、学分班、硕士班及博士班)。
3、家庭总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过当年该县市最低生活费2.5倍,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消费性支出1.5倍。各县市标准将依公告最新年度为准。
家庭总收入计算方式:该县市家庭总收入标准金额×12个月×全家人口(申请者加上及其抚养、同住未满18岁子女人数)。
4、家庭存款本金平均每人未超过当年该县市最低生活费用2.5倍所计算之全年金额,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资料利息及当年台湾银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计算。各县市标准将依公告最新年度为准。
家庭存款本金计算方式:该县市存款本金标准金额×全家人口(申请者加上及其抚养、同住未满18岁子女人数)。
5、未领取政府学费(含高中职免学费补助)、学杂费、学分费补助或减免者。
6、申请临时托育费用补助,送托之居家式托育人员依据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登记及管理办法规定,应向直辖市政府社会局、县(市)政府委讬单位办理托育服务登记,或为合法立案之托婴中心。
7、如子女由其三亲等内亲属照顾者,依规定毋须办理前款居家托育服务登记,惟该亲属应符合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2项规定,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应为成年,并具备下列资格之一:取得保母人员技术士证、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幼儿保育、家政、护理相关学程、科、系、所毕业、修毕托育人员专业训练课程,并领有结业证书。
(五)补助名额
1、高中(职)组:每学年(计2学期)预计补助10名
2、大专校院组:每学年(计2学期)预计补助240名
3、以上2组得于经费额度内互相调整名额。
(六)申请时间
1、当年第1学期(下学期):当年2月24日至当年3月25日止(遇假日顺延)。
2、当年第2学期(上学期):当年9月7日至当年10月6日止(遇假日顺延)。
(七)申请文件
1、申请表。
2、全户3个月内户籍誊本。
3、全家人口(申请者及其抚养、同住未满18岁子女)各类所得清单。
4、学(杂)费、学分费收据正本;如为信用卡或ATM缴款者,须检附缴费单明细与缴款证明(如信用卡帐单、ATM转帐证明);办理就学贷款,除须检附银行拨款通知书正本或经学校加盖印章之影本外,并请附上原始学费明细缴费单影本。
5、学生证影本、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6、申请人银行或邮局存折封面影本。
7、申请临时托育费者须附收据正本、申请人上课课表、学期行事历、送托居家式托育人员、托婴中心者应检附所签订之书面契约,或使用身心障碍者临时及短期照顾服务之证明,或送托机构临托证明。
8、如子女由具托育人员资格之三亲等内亲属照顾者,则须另外检附托育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影本及可查明亲属关系之文件影本。
9、其他相关资料。
(八)资格审查
1、申请者应备齐全家人口各类所得、注册收据及在学证明等证明文件,承办单位于每学期本计画申请期间对申请资料齐全者进行审查。
2、资料不齐者应于接获通知7日内补件。
3、申请资料由社家署迳行比对「教育部大专院校学生助学措施系统整合平台」及「教育部全国高级中等学校助学补助系统」,比对结果已获教育部定额减免私立大专学生学杂费每学期1.75万元或其他政府补助者,不得重复申领。如欲申请,应先将教育部已扣减款项退回学校,始得提出申请;未退回者,不符申请资格。
(九)停止补助
受补助者于当年中未持续就学、丧失补助资格或因故未领取补助,停止拨付补助。如以不实资料或不正当方法取得补助资格者,除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领取之补助。
(十)转介福利服务
受补助者如需其他福利服务,受社家署委讬之承办单位得将名册资料转介至住所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或社会福利机构协助辅导。
本计画系补助独自抚养未满18岁子女的单亲父母就读大专院校及高中(职)学费、学杂费与学分费,及于修业年限内因上课无法照顾小学阶段以下子女或未满18岁身心障碍者子女临时托育费,鼓励其取得学位。本案如有相关问题,请洽许小姐,(02)2321-2100分机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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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奖学金承办单位联络资讯:
单位名称:学务处 生卫组
承办人员:吴小姐
联络电话:037-651188分机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