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山本文化基金会奖学金发放办法
(法 源)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财团法人山本文化教育基金会捐助章程第二条之规定订定之。
(奖学金之资格)
第二条 符合下列各条件者,得申请本办法之奖学金。
(1) 申请人家长或监护人须在台南市设籍居住三年以上者。
(2) 就读公私立大学(学院)第一学年上学期之学业及操行成绩各75 分以上,体育成绩70 分以上者,但因身体情况无法取得体育成绩者,不在此限。
(3) 家境清寒经村里长出具证明,经调查属实者。
但已接受各级政府或其他团体等奖学金之发放及享有公费或类似公费之补助者,不得申请。
(奖学金之金额)
第三条 奖学金之金额为每月新台币2,000 元整。
(发放期间)
第四条 奖学金之发放期间为大学(学院)第一学年下学期开始至毕业月份之最短的就学年限(不含研究所、硕士、博士班就读期间)。
(申请手续)
第五条 申请人每年3 月1 日起至4 月30 日止,检附下列文件向本会申请本办法之奖学金。
(1)填妥本会规定格式之奖学金申请书。
(2)就读学校系主任之推荐书。
(3)说明申请本奖学金之理由书。
(4)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之学业、操行、体育成绩证明书或残障证明影本。
(5)家境清寒证明书。
(奖学金之决定)
第六条
1. 经本会审查录取之受奖学生将函知学生本人及就读学校。
2. 收到奖学金通知书者,须将所附之誓约书交予本会,以便开始发放。
3. 已受奖学生须于每年9 月30 日前,向本会提出最近学期学业、操行、体育成绩证明书及继续申请本奖学金之理由书。
(发放的方法)
第七条
1. 奖学金每个月发放一个月份为原则,但遇有特别理由时,可一次发放二个月份。
2. 奖学金由本会直接汇入受奖学生在金融机关所开设的存款帐户内。
(奖学金之中止)
第八条 受奖学生休学期间内,由休学之翌月起至复学的前一个月,停止发给奖学金。
(奖学金之停止或废除)
第九条 受奖学生如发生下列事项时,停止或废除发给奖学金。
(1)丧失学生身份时。
(2)每学期学业成绩或操行分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时。
(3)不需要奖学金资助事由出现时。
(4)转学时。
(5)其他不符合第二条所列资格时。
(奖学金之归还)
第十条 受奖学生如发生妨害本会名誉之行为时,本会得请求归还已发放之奖学金。
(申 报)
第十一条 受奖学生如有下列各项之其中一项情形时,其本人家长及监护人,须立刻向本基金会申报。
(1)大学毕业时。
(2)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时。
(3)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之身份或住址有所变更时。
(4)其他重要事项变更时。
(附 则)
第十二条 依财团法人山本文化教育基金会第二次董事会通过,本办法追溯至81学年度入学生,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中华民国八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本理事会议决订定之,修正时间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