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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县政府修正发布之「金门县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津贴发给办法」

旨: 有关金门县政府修正发布之「金门县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津贴发给办法」,请依说明事项三办理,请查照。
 
明:  
  一、 依金门县政府113年6月28日府教国字第1130057794号函办理。
  二、 金门县政府为因应基本工资逐年调整,为维护进修部(夜间部)学生之权益,爰修正进修部学生之所得核给基准。另因民众反映旨揭就学津贴之申请期限过短,金门县政府经考量后改回申请期限为1个月,修正申请期间为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及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 请学校向学生宣导旨揭办法之修正资讯,俾利符合申请资格学生于旨揭办法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以维护学生权益。
  四、 检附金门县政府函文及「金门县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津贴发给办法」发布令(含修正对照表)。
  五、 如对旨揭就学津贴发给办法或申请方式有疑问,请迳洽金门县政府陈小姐,电话:08-2325630转分机62427。

就学津贴发给办法
详情请参阅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