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年来因科技进步,课堂教学素材多元化,教师在学校授课或制作教学教材时,除了因教学需要而影印他人的书籍、文章外,亦时有涉及其他之着作利用行为,例如:在课堂上播放音乐、影片或转贴图片、将档案上传网站等,将涉及「重制」、「公开演出」、「公开上映」及「公开传输」等着作利用行为,除有符合着作权法第44条至第65条规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应取得着作财产权人之同意或授权,方属合法利用着作。
二、着作权法针对学校教师为授课之合理使用范围限于课堂上「重制」之利用行为,第46条规定「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至于何谓「合理范围」?法律并无明确的数量规定,通常而言,必须与教师上课的课程内容相关,且依照着作之种类、用途及重制之质、量,不得有害着作财产权人的利益。例如:上英文课时,影印1篇英文报纸报导当讲义供学生练习,则有合理使用之空间。
三、教师上课利用他人着作,除上述之利用行为可以主张合理使用他人着作外,其他的利用行为并无其他合理使用之规定,例如:播放YouTube的影片供学生欣赏,仅能个案上依着作权法第65条第2项规定进行判断,例如将上课之讲义(他人着作)上传网络等「公开传输」之行为,将对着作财产权人之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得主张合理使用的空间实为有限。
四、旨揭宣导资料取得路径为:本局网站(http://www.tipo.gov.tw/)首页/着作权/着作权主题网/着作权知识+/校园着作权/教师授课着作权锦囊,欢迎下载利用。